分支机构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以及《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及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聚氨酯专业领域内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协会全称。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成 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专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八条 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的非会员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入会手续按协会章程办理。
第九条 成员退出分支机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二节 成员大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
(二)选举负责人或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提出终止建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每届5年,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与协会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规定设置相关工作部门。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四条 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一般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酝酿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查后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协会理事以上单位派出。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署协议或合同。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应根据专业情况制定工作规程。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根据本机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应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协调,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非协会会员的成员会费;
(二)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资助、捐赠(接受外资外企捐赠时,须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但不允许违规开展融资业务。其各项收入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入账并出具收据或发票,支出应取得相关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并各自承担相应上缴的各项税费和相应管理费用,其余全部由分支机构支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收费标准执行协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